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的明确规定,除非用人单位在维持或提升现有劳动合同所约定之各项条件、续约情况下,劳动者仍表示不同意继续签约之外,若因原劳动合同期满而导致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终结,则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而针对此类情形,《劳动合同法》的第四十七条也给出了解决办法:首先,对于经济补偿的具体金额,应按照劳动者参与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以每满一年就支付报酬一个月工资为标准,至多支付到劳动者十二年为止。
其次,对于期限不满6个月的情况,则直接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方式进行补偿。
最后,如果劳动者月工资水平超过用人单位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划社平工资线三倍以上,那么,对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将按照该区域上一年度全社会平均工资三倍数额执行,并且,对其的补偿期限最高不能超过十二年。
在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提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前的连续十二个月的平均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