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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诈骗与盗窃间接正犯的犯罪定性区别

诈骗罪与盗窃罪间接正犯之比较:首先,这两种犯罪形式在定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盗窃间接正犯(亦称为间接实行犯)意指行为人借助他人的行为来实施盗窃犯罪,即他人的行为成为实现盗窃罪目的的工具。
反之,三角诈骗案的典型特征便是受骗者与其所致损害的受害者之间存在分离的状况,往往需要两个及以上的个人参与其中才能够达到结果。
其次,在处分之权限上,盗窃罪的间接正犯与诈骗罪也有着明显区分:欺骗对象(财产处分人)是否拥有处分受害者财产的权力和地位至关重要:如果诈骗者拥有,那么行为人就是通过欺诈对方对财产有瑕疵的理解进而获取了这些财产,此种情况下构成的是诈骗罪(此时行为人属于直接正犯,如果行为人使用他人作为工具进行欺诈,则属于间接正犯)。
相反地,若诈骗者无此权限和地位,则行为人将基于完全违背对方意志的基础上取得他人所占有的财物,这种情况下将构成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最后,从受骗者处理被骗财产的意愿来看,尽管欺诈和盗窃都属于侵犯财产法益的犯罪类型,但诈骗所依赖的是受害者有瑕疵的意志,然而盗窃则主要体现为严重违反受害者的意愿。
行为人或许可以采用欺诈手段让对方将财产转交给他本人或第三方,但在此过程中并不能够简单地就判定成立诈骗罪;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使用欺诈手段利用没有财产处分权的人取得财产或是将财产转交给第三方,那么此类行为便会构成盗窃罪的间接地正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新修订: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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