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同时也不排除胜诉方出于自愿而承担相应部分;经由人民法院调解并成功达成一致协议的情况下,诉讼费用的责任划分将根据双方当事人协商结果处置;若在协商过程中无法到达共识,则由人民法院对此作出最终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第三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