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因房屋买卖而引发之合同纠纷并已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中,若原告诉求放弃或对原有的诉请做出修改,则被告享有提起反诉的权利,且此等反诉需按通常的起诉步骤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诉讼请求处分和反诉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条件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四十三条
按撤诉处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