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的中介是否承担责任这一问题,必须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详尽的分析与判断。首先,须明确指出的是中介机构并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所以当其作为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所签订的相关协议时,很有可能这种合同并不具备法律上的约束力。但是,假如这些协议得到了所有权益持有人的追认授权,抑或是中介在签订合同时已然获得了相应的处分权力,那么此类合同仍然是有效的。但在实际发生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中介是否应该负起相应的职责,这还需根据特定的情节来加以评估和判定。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受让人符合善意、合理价格转让以及已经登记或交付等条件时,可以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