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能按照工程设计以及合约条款所规定的各项工作务项予以悉心实施,尚未达到国家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竣工验
收条件;
(二)
工程质量无法达标,与国家现行安全规章制度存在显著差异;
(三)建筑材料、设备及配套购配件的质量
合格证、材质证明文件及其试验检验报告暂未齐备;
(四)工程
施工单位并未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五)工程竣工交付使用手续尚待完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
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