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房屋的质量问题可以被划分为以下三个类别:
(1)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符合标准。所谓主体结构,乃是指建筑物中最主要的构件通过相互衔接、相互作用从而形成的平面或者空间构筑体系,其必须达到相应技术规范所规定的强度、韧性以及稳定性,才能确保承受住建筑物本身所赋予的各类负荷。例如地基、承重墙体等关键部位的出现结构性的炸裂、倾斜乃至崩溃等状况,应视为主体结构存在严重缺陷。
(2)对居民日常生活起居产生严重影响的质量瑕疵。此类情况特指由于房屋的质量问题,使得购房者无法充分享受到应有住宅的正常使用性能和用途。例如无法实现正常的供水供气、隔音效果达不到应有水准等等。
(3)其他非严重质量问题。如房屋内部渗透漏水、地面空鼓、墙面涂料剥落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子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运用,或许房子交付运用后,房子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恳求解除合同和补偿丢失的,应予支撑。第十三条:因房子质量问题严峻影响正常寓居运用,买受人恳求解除合同和补偿丢失的,应予支撑。交付运用的房子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当修正职责;出卖人回绝修正或许在合理期限内延迟修正的,买受人能够自行或许托付他人修正。修正费用及修正期间形成的其他丢失由出卖人承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