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您购置了一套商品房之后,倘若开发者未能如期交付房屋,那么此刻您具有向他们提出追加要求的权利。不过,若原先提交的文件仅剩三份原版,且您又对此感到不满意,那么建议您可提出申请,请他们提供该副本,并且在副本上加盖一个“本次核对无误”的鉴证章戳记。然而,若是开发商仍坚持不肯提供额外副本的话,您有权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寻求帮助。您应该清楚地认识到,开发商未能按约交房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实质性的违约。既然存在违约事实,那么开发商理应承担起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这类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通常都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对于有明文约定的情况,自然按照合同条款处理;而合同未对此进行明确规定时,便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界定违约责任。按照相关法条,若开发商逾期交房达到了一定的期限,您作为购房者可以向其提出支付违约金的诉求,而且还具备选择权决定是否解约购房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