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烂尾楼所产生的潜在风险,实际上并非由购房者全盘承担。事实上,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仅仅需要承担少部分相应责任。当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履行其承诺,出现楼盘建设停工或完工延迟等情况,从而导致业主所购房产无法按照约定日期交付使用时,若预售合同、借款合同以及抵押合同因此而均被解除,那么按理说,开发商应当负责将从购房者处收取的购房贷款本金及其相应固定利率的利息退还给担保权人(即为首次发放贷款的银行)以及购买人。相反地,作为购买人,无需负有任何退还该笔款项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