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日期交房,首先,购房者需透过有效催告手段敦促对方尽快履约。若在此期间,相关开发商能够在合理期限内完成交付任务,购房者不能以未按时交房为由请求宣告合同无效,但可以依照延迟天数向开发商索取相应的违约赔偿金。然而,若是在催告后商家依然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执行义务,同时亦未给出明确延期交房的缘由,那么在此种情形下,购房者毫不需要解除该商品房买卖预约协议。例如,可能是因为开发商面临资金困境,致使楼盘施工期暂停一段时日,如今已经恢复建设。针对该情形,购房者可选择继续耐心等待,并依法追究开发商应承担之违约责任。若无须催告环节,购房者则有权直接发起诉讼程序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情势变更】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