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当购房者符合以下情况之一时,才能合法地行使其退房权利:
首先是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之间的差额超过了3%;
其次,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房屋交付行为的;再次,如果开发商有擅自改变规划和设计,从而导致所建造的房屋在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以及朝向等方面均受到影响的话;另外,如果开发商销售的房屋未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而签署预先销售合同的;接着,若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在主体结构上存在质量问题或者房屋质量明显已经对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产生显著影响的;此外,如果因为不可抗力因素或是非人为原因,无法或难以按时办理房产所有权过户手续的;
最后,如果购房者在申请借贷时因为各种原因而未获得银行批准,并且双方就合同中的付款方式协议未能达成共识的,这些都被视为满足退房的条件出现。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