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
购房者应向开放商提交书面的
退房申请;
其次,若购房者在申请退房后的15天内,开发商应该全额返还原先购房者支付的所有房款;同时,开发商还需负责处理购房者与贷款银行之间关于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所有相关手续,在此期间,开发商须帮助购房者承担每月应付的本金和利息费用,直到相关手续得以顺利完成为止;
最后,开发商还需要在收到购房者的评论后,尽快将所有购房款项归还给购房者,并且完成来自
公积金管理机构或贷款银行有关
还贷手续的办理工作。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
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