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事实与理由实际上便是我们通常所称的呈递证据。这些证据则囊括照片、产权证明等多元化形式。然而,所谓“相邻权”实际上代表了在处理相邻关系过程中不动产所有权者或使用者的特定权益。详细定义来看,即为在紧挨着的两个或多个不动产所有权者或使用者之间,其中任意一方可依据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之需求,有权请求其他相邻方提供必要协助或接受适当程度的限制。相邻权的确立具备深层次的伦理价值;实际作用上,它既是对于所有权的制约,同时也是所有权的完善和延展。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种类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