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遇开发企业逾期交房之情形,房产购买方享有权利向开发企业提出违约赔偿或补偿损害的请求。首先,房产购买方可尝试与开发企业开展协商交流,力争能就违约赔偿事宜达成共识。倘若无法达成共识,则此种情况下,房产购买方应尽早准备妥当相关证据,并为可能出现的诉讼做好充分应对。针对违约赔偿金问题,如在房产销售合同中已由开发商与房产购买方明确规定相应数额或损失赔偿的计算方式,则依约履行即可。然而,若规定的违约赔偿数额明显过高或约定的赔偿额度远低于实际造成的损害,当事人均可向法院申请适当调低或上调。若在房产销售合同中未对违约金的数额及损失赔偿计算方式做出具体规定,则需参照延期交付使用期间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公告内容或其他具备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的市场水平来衡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二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