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房屋质量问题较为严重且对日常居所产生了较大影响,买方应依法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解除合约并追索相应损失的要求。相反地,倘若房屋质量问题相对较轻并未给日常生活带来显著妨碍,则房地产开发企业须主动承担起对此类问题的修复工作。此外,若开发商拒绝进行修复或在规定合理的期限内未能切实执行修复工程,那么买方有权自主组织维修活动或者委托相关人员代为进行,同时修复过程中所产生的必要费用以及维修期间因停工导致的其他损失,均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予以全额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因房子质量问题严峻影响正常寓居运用,买受人恳求解除合同和补偿丢失的,应予支撑。
交付运用的房子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当修正职责;
出卖人回绝修正或许在合理期限内延迟修正的,买受人能够自行或许托付他人修正。
修正费用及修正期间形成的其他丢失由出卖人承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