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察觉存在质量问题时,宜首选联系开发商,因商品房交易中,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存在严密的契约关系。开发商作为商品住宅的创造及销售主体,需以其全面负责商品房的质量事宜。对于购房者所提出的赔偿要求,开发商将根据质量调查结果,依据原先签订的合约规定追溯责任单位进行赔偿。2、在开发商未能妥善解决此类问题或对开发商的处理方案不太满意的境况下,当事人有权利转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请求协助仲裁或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求助。同时,住户亦可选择直接委托具备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质的权威单位,对所购置的房产进行进一步鉴定,并将鉴定结论作为民事赔偿诉讼过程中的重要证据之一。3、若以上述方式均无法解决问题的话,购房者视法律法规及自身权益,有绝对权利以法律途径对抗开发商。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