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房屋质量问题所引发的索赔事宜,需按照以下三种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并加以应对:第
一,当房屋主体结构存在质量缺陷,且无法达到国家相关标准时,购买者拥有拒绝接收该房屋、解除原本签订的购房合同以及要求赔偿相应经济损失等合法权益;第
二,若房屋存在在保修期范围之内的普通质量问题,购车者可以向售房者提出修复的义务課求;第
三,对于房屋质量对其日常生活及使用造成极其显著影响的情形,购买者可以依法主张解除购房合同,并获取赔偿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