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买住宅时,若不幸遭遇房屋质量问题,消费者应依照购销协议中的相关规定,对比分析所遇到的质量问题,根据合约内容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具体修复及赔偿要求;如果涉及到由于建筑主体结构质量缺陷导致无法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后经过验证建筑主体结构确实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情况,消费者可以考虑行使退房权利。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