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额购买房产之后如感到懊悔,是否具有资格进行退房需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判断:
1、如全额购买的房产无法实现交付的原因是由于整栋楼房的主体机构质量不合规达标;或是交付成功后经过严格的核查发现主体结构质量仍未达到标准;又或房屋交付使用期间出现重大的质量问题并对业主的正常生活产生严重影响;亦或者自买卖双方缔结合同之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本属于买方所有的房产再次出售给第三方甚至擅自将其抵押给他人,在此种情况下,买方可依法享有申请退房的权利。换句话说,只要能够证实卖方存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规定的导致合同被解除的行为,就可据此向卖方提出退房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假如解除合同,是无需为这种违约行为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
2、然而,如果购房者仅出于主观上的遗憾而对所购房产持有不满态度,一般来说,此类市场行为并非符合法律规范的合理要求,因而很难达成退房的目标。由于支付了全额款项,这就意味着正式的购房合同已经完全且完整地执行完毕。即便尚未签署书面购房合同,实际上房屋销售合同也已经悄然生效。在此情况下,若无合法合理的理由贸然决定退房,将被视为违约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