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消费者遇到商品房质量方面的争议时,应首要联系相关的房地产开发商,这是由于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存在着明确的契约关系。开发商作为该商品房的生产及销售商,将承担商品房质量的最终责任。如果确实需要赔付,开发商将会独立承担赔偿责任以保证购房者的利益不受侵害,然后再依据合同中的约定追究事故责任方的相关赔偿责任。
若开发商未能有效解决问题,或者消费者对其处理方式感到不满,消费者可以选择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申请,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质量鉴定或者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反馈。此外,用户也有权自主委托具备法定机构认可的结构安全鉴定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开展房屋鉴定工作,得出的鉴定结果可以被视为民事赔偿纠纷中至关重要的证据。
在所有沟通途径均行不通之后,消费者若依然无法得到满意答复,便有权利依据法律法规以及自身实际情况对开发商发起诉讼。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