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遭遇质量问题,您应该优先寻求开发商的协助,因为您与开发商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合同契约。开发商身为商品住宅的制造者及销售方,应负起商品住宅质量的最终责任。若您在要求开发商赔偿后,仍发现质量问题再次出现,则开发商有权依据合同所约定的责任单位,继续追索并获得合理的赔偿。
倘若开发商未能妥善解决此问题,或者您无法接受他们的处理方式,您有权利向所在地区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申请,获取相关机构的组织认定报告,同时选择向执行建筑行业监管工作的主管部门投诉反映。倘若您对此仍心存疑虑,也可以考虑直接委托具备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质的权威机构为您的居所提供专业鉴定服务,他们所提供的鉴定结果将会是支持您获得民事赔偿的重要证据。
此外,您还有权发起仲裁程序,或者依法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若以上途径均未能妥善解决您所面临的问题,您有权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您自身的实际情况,向相应法院提起针对开发商的诉讼。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