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正名房屋产权价值的诉讼事件,起诉方通常需提供以下几种类型的证据资料:第
一,提交自身对待定争议房屋拥有所有权的相关凭证,例如房地产所有权证书、建造建筑物所需的许可证、遗产继承手续或者赠与公证书及其证明、甚至是房地产交易的契约以及相关的过户流程认证等文件;第
二,出示并提供已按时支付的房地产税款以及其他与所有权有关的费用的付款凭证,用以证明原告已履行房地产产权所有者的权利及义务;第
三,提供在进行房屋翻新或其他变动过程中所产生的无法追回的财产损失、房屋陷入全新状态抑或是受到其他原因导致的被没收、改造、占用等事实的证明资料。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