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察觉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首先应当寻找开发商的踪迹,因为买家与开发商之间存在着直接而紧密的合同联系。开发商身为商品房的生产制造及销售代理,对于商品房的质量应负起最终的责任。在发生商品质量问题之时,开发商应当向买家支付相应赔偿费用,随后依据商品质量原因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责任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倘若开发商未能妥善处理,或者买家对开发商的解决方案并不感到满意,当事人有权向具备权威性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申请,请求该机构组织认定或向建设主管部门投诉。在此基础上,业主亦可直接委托特定的机关对房屋进行结构安全鉴定,并且其所出具的鉴定结论可被视为民事赔偿领域中的有效凭证。
最后,若以上所有手段均无法解决问题,消费者可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自身的实际状况,向开发商发起仲裁或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