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遇到商品房质量方面的疑虑时,首先我们需要直接与开发商沟通。这是因为开发商与广大购买者签订了直接的合同关系,他们因此而承担着生产和销售商品房的最终责任。若开发商未能妥善处理相关投诉并给予解决,或者您对其解决方案并不满意,那么当事人即可寻求建筑工程质量监察机构的帮助,请求该机构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质量认定,或者向住房建设部门提出投诉。此外,购买者还可考虑直接委托具备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格的单位,请他们为房源进行专业鉴定,其报告中的结论便可成为民事赔偿的强力佐证。倘若以上所有办法未能奏效,购房者还拥有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权利,或者依据法律法规及个人实际状况,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