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出现建筑物品质问题,应首要寻求开发商的协助,这是由于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有着明确且直接的契约关联性。开发商作为房地产买卖商品的制造商及贩售商,对于所提供的商品房拥有最终的品质保证职责。若因商品品质问题引发的赔偿要求,开发商应当负责向购房者予以赔偿;在此基础上,若产生了其他相关的损失,开发商有权依照先前签订的合约规定,继续追究责任单位的赔偿义务。
若开发商未能有效地解决问题,或者购房者对开发商所提供的解决方案并不满意时,可以考虑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提出组织评估申请,或者向建设管理部门投诉寻求帮助。住宅用户也可以委托具备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所购房产进行专业鉴定,并将这些专家的鉴定意见用作民事赔偿诉求的有效证明材料。
最后,当以上措施均无法满足购房者的合理需求时,购房者可依据国家法律条文以及实际情况,对开发商提起仲裁行为,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