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欺诈行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开发商在销售现房时,故意用质量低劣的房屋假冒合格乃至优质房屋;
2.销售现房时,恶意隐匿房屋实际使用面积,以达到获取超额利润的目的;
3.在明明所售房屋达不到优质工程标准的前提下,仍然虚构其品质,意图骗取更高的售价;
4.销售众所周知无法进入房地产市场公开发行的房屋;
5.通过虚报最低价、清盘价等具有误导性的价格策略来进行销售;
6.故意掩盖开发商的真实身份,或者冒名顶替其他开发商进行销售活动;
7.采用招募代理等方法进行误导性的销售诱导;
8.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传播媒介对于商品房进行夸大能力范围内无法实现的虚假宣传。倘若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的过程中出现了上述任何一种情形,同时其主观上有故意或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那么购买该产品的消费者便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以开发商的欺诈行为为由,要求对方支付两倍于商品价款的赔偿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情况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1、销售现房时,将伪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优质房屋销售的;
2、销售现房时,故意隐瞒房屋真实面积,以牟取暴利的;
3、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优质工程从而骗取优质工程加价的;
4、销售明知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公开销售的房屋的;
5、虚标最低价、清盘价等欺骗性价格进行销售的;
6、故意隐瞒开发商真实身份,或冒充其他开发商名义销售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1
2、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对商品房做不可实现的虚假宣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