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物的质量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层面:
首先,是建筑物主体结构的质量未能达到规定标准,表现为出现系统性的破裂、倾斜或者崩塌等严重现象;
其次,是对日常居住和使用产生极大干扰和影响的质量问题,例如无法保障正常的供水和供电、隔音效果不佳等现象;
最后,还可能涉及其他类型的一般质量问题,如建筑物出现渗透性漏水、表面空鼓以及墙面涂料剥落等现象。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