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案件自受理起到最终审理完毕,通常需要六个月。在此期间,一般情况下从立案之日算起,原告方需在七日内将相关文件材料递送至被告手中;针对普通程序案件,被告则拥有三十天的答辩期限。因此,最晚应在受理案件一个月后展开庭审(考虑到当前法院案件量庞大,如一个月左右案件开庭时间已经排满,则需相应向后顺延),而最短亦应在审限结束前且不超过六个月以内完成所有开庭流程。由此可见,自受理案件起一个月以后直至六个月之前进行庭审均属于正常范围之内。
《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