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
退房时
退款及相关事宜的处理,请
购房方以挂号信函、传真或电话等正式渠道告知开发企业。若由于开发企业的责任导致购房方退房,则有必要由该企业承担退房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损失,这其中便包含但不限于
贷款利息、首付金额中的储蓄利息以及购
买房产时所产生的各项
税费等;
另外,倘若
购房协议中已明确规定了退房
赔偿事项的具体标准,那么便遵照合同中既定条款进行处理;若合同中所规定的
赔偿标准无法完全填补购房者的实际损失,那么购房者有权利继续寻求其他途径的赔偿。
然而,若源于购房者自身
贷款申请未能获得审批解
信用卡和开发企业之间就
付款方式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等诱因导致的退房行为,开发企业在此种情况下并无须承担任何赔偿义务。
2、请注意,从购房者发起退房通知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开发企业需确保履行以下各项手续:全额退还购房者此前所支付的所有房款,并妥善处理购房者与贷款银行之间解除或
终止合同的所有相关手续;在以上手续或文件尚未来得及签署前,开发企业必须
代购房者向贷款银行支付其每月需支付的本金及其对应利息部分。
3、开发企业在收到购房者发送的退房通知之后,务必尽快偿还购房者所有剩余房款,并且应当保障顺利地完成
公积金机构或贷款银行的还款手续。若在办理上述事务过程中出现困难,诸如无法完成上述某项工作内容,则自购房者发送退房通知开始的第16日期直至购房者实际取得所有房款的那段期间,开发企业每日须向购房者支付其应付房款总额千分之一的违约
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
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
人身权益、
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
违约责任或者
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八条
基于
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