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如果购买的商品房内在噪音值超出法定安全范围,购房者是有权利行使权利并要求解除交易合同及退还已支付资金的。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所签订的合约中明确规定了该处争议房屋的主要用途是用于居住生活。因此,以开发方的角度来看,他们应该确保相应的房屋能够满足居住生活所需的需求和标准。尽管其中并没有对适用性标准做详细说明,然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即使未明确表述出来,也是需要满足行业基本通用规范等各方面要求的。
其次,由卖方交付的标的物,无论是在基础质量还是品质功能上,都出现了明显瑕疵,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实际的生活居住需求。这就违反了当初购屋时所期望的原定合同目的,属于违背了《民法典》中所规定的“其它违约行为”,包括不适当履行的行为方式。而这个问题,已经导致了无法按照与买家签订的合同规定,实现他们预期的居住要求,进一步讲,也就是未能达成合同的主要核心目标。基于以上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站在买家的立场上,通过诉诸法律,要求解除合同并不仅仅是合理合法的行为,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应有权益主张。
最后,我们不得不承认,从始至终,卖方没有向买方充分揭示及告知房屋存在的任何潜在瑕疵或隐患。所以说,作为卖方本身而言,他们已经没有很好地履行了一个合格的品质担保责任,理当承担起应有的法律后果,也就是需要赔偿买方因房屋瑕疵而带来的各项损失。综上所述,买方提出的解除合同并返还标的产品的诉讼请求是完全合乎情理且富有事实依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