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购房者在支付团体购房费用时收取的金额显得过于昂贵,即便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没有将这笔相应款项计入购房总价款之内,但是只要满足了下列三个特定条件,那么购房者依然有权要求退回这部分款项:
首先,需要深入审查的是,购房者在支付这笔团购费用以及在备案合同中所约定的房款总额是否超过了他们在签署合同时所能承受的实际房价;
其次,要审视的是购房合同是否出于某些原因而被解除了,如果确实被解除了,则应当将团购款项作为购房总价款的一部分予以退回给购房者。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