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付购房订金后,倘若您已经产生了后悔之心,那么非常抱歉告知您,由于订金具备法律约束力,所以其款项将无法予以退回。
然而,若情况发生逆转,转变为收取订金一方对此感到后悔,不愿与您达成购房合同协议,那此时的处理规则便发生变化。
根据自年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明确规定,若债务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相关债务,订金可直接冲抵成交价格或由债权人收回;反之,若给付订金一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债务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无权再行要求对方返回订金;而对于接受订金的一方来说也是同样道理,如其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债务,造成合同目的难以实现,应对收取方双倍返还订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