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房事宜虽可行,然而绝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仍需承担相应之违约责任。举凡购房方因遭遇不可抗力事故,抑或是开发企业之重大违约行为(例如未按既定规划修建房屋或逾期交付房屋等)从而提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之际,根据买卖合同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此类情形下购房者可解除买卖合同且不负违约之责,或者以此为契机与开发企业协商解除买卖合同。
然而,若购房人并未拥有法定或约定的解约权,那么其试图解除买卖合同实质上即构成违约行为。从法律视角来看,购房者可采取以下策略来应对:
首先,深入研究买卖合同以确定其中是否包含任何关于购房者在此类情况下的解约权利的约定;
其次,尝试与开发企业展开友好商谈,寻求达成解除买卖合同的协议。倘若购房者在支付款项等事项上确实面临实际困难,通过与开发企业进行诚挚的沟通交流,并向其支付适当的补偿金(包括开发企业已支付的印花税等相关税费)或违约金,通常情况下,开发企业会考虑给予理解,进而同意解除买卖合同。总而言之,是否能够顺利退房取决于是否满足法定或者合同约定的退房条件,而非仅限于是否已支付所有或部分房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