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房过程中,支付的定金原则上是不予退还的。但是,在遇到某些特定情况下,例如由于非当事双方所能预见、预防或者避免的原因,直接致使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法履行并最终解除合同时,出卖方有义务将已收取的定金全额归还给购买方。反之,若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终止乃是缘起于卖方的过失或违约行为,那么购买方有权要求退还定金,并且还享有请求双倍定金赔偿的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