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房产交易存在违约情形,购房人有权提出退房申请,但通常需为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而言,若由于不可抗因素或开发商明显违背合同义务之严重违约事件导致购房人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例如开发商未能依照建筑规范进行房屋建设及延迟交房等情况,购房人便可依据买卖合同以及相关法律法規的明确规定解除该项合同并不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亦或基于此类违法事实与开发商进行协商以达成退房协议。
然而,倘若购房人未享有法定或合同中规定的此类解约权利,那么试图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无疑构成了一种违约行為。从司法实践层面分析来看,购房人可采取以下措施应对此风险:
首先,仔细审阅买卖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是否包含购房人在此类情况下享有的解约权益;
其次,与开发商开展诚恳的协商以解决争议。若在付款等事项上确有实际困难,通过积极与人善意沟通,同时支付一定的赔偿费用(其中应包含开发商已经支出的印花税等相关费用)或违约金,通常情况下业主会愿意接受购房人的退房申请。因此,房产交易能否成功完成主要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定退房条件或合同中对该问题有何特别约定,而并非仅仅取决于是否付清全部款项或部分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