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法规条文之明确规定,关于交纳预定金之后能否退还,实际上可以分为两种具体情形来进行解读与处理。
首先是在当事人一方出现原因不明未能达成正式商品房销售契约的情况下,必须依据现行法律中对于定金制度的明确规定,采取相应的策略和措施进行合理处置。
其次是出于对当事人双方均无过错而导致商品房销售契约无法构建这一不能完全归咎一方的情形进行考虑,出卖方有义务向买方退还预先所交纳的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