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住宅楼宇存在任何形式的品质瑕疵之时,我们所能够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首先是与开发建筑商进行有益的会谈和磋商;
其次,若问题仍无法得到有效且妥善的解决,则可向相关部门提出投诉,例如建设工程质量监测机构或者建设管理行政部门等;
然而,如果与商品房质量保修责任相关的纠纷仍未能得到妥善处理,或者对于开发商方面提供的解决方案感到不甚满意的话,您还有权针对此事向建设工程质量监测机构申请组织认定,甚至向建设管理行政部门提出真正切实有效的投诉。
最后,若上述方法仍然行不通,那么向法律机构提起诉讼也是一个合法且公平的途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