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债务利息应以实际产生的债务本金为基础,根据法律规定的利率计算方式,将其乘以相应天数(即从判决确定的应当支付之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期为止)和同一期间内
银行贷款年利率除以360天的结果。
2.在存在延迟履行情况时,
债权人可以要求
债务人支付额外的利息
赔偿。该项费用的计算标准为:(债务人所欠全部债务本金加上
诉讼费用,以及可能存在的
保全费用等)×
计算利息所需的天数(即从判决确定的实际履行日期开始到实际履行完毕之时为止)×同期银行贷款最高年利率(通常为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与
逾期还款上浮幅度之和,例如当前的逾期还款上浮幅度通常为150%)再乘以2,然后除以360,便可得出最终的延迟履行利息数额。
3.衡量同期银行贷款最高年利率的参照标准是,按照现在的情况表述,即以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乘以逾期还款上浮的比率所得的数值,而不是简单地套用某个固定的利息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修订)》第二百五十三条迟延履行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
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