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形下,购房者所缴纳的首付款可以全额予以退还。若买卖双方经过充分协商一致后,皆同意解除原有的房屋购销合约,同时也愿意将支付的首付款予以回收,那么依法规定,这部分款项确实应予退还。然而,若该房屋购销合约中并未额外增加关于解除权利的约定,购买方便无权过早地终止这份合同。在此情况下,出售商有权要求买方继续履行合同条约,或是向其索取违约金。因此,首付款是否需要退还的问题,实际上需依据合同条款做出具体的判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