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购楼人完成全部付款后,理论上应可取得所选购物业的所有权。然而,若该物业仍处于未竣工状态且无法满足交付标准,这便涉及到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需要通过诉讼途径予以解决。当事人首先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商品房买卖环节主张出卖方因重大违约行为以致达到解除合同的程度,进而请求解除双方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索取逾期交房违约金;同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相关司法解释,若《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宣布解除,可能导致按揭贷款合同的预期利益无法实现,因此得依照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解除相应的按揭贷款协议。针对赔偿方面,当事人须依靠自身购买房屋时签订的购房合同向法院提出诉求,以迅速启动对所购房产的查封程序。通常来说,开发商所拖欠的款项数额较大,而且施工单位享有先于购房者承受赔偿责任的强大优先受偿权,因此务必在施工方采取行动前先行申请查封所购买的房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