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在支付定金之后,能否退还需视具体情况而定。具体而言,可归纳为以下两大类情况:
首先,若因交易双方之中某一方的主观过失未能达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则应严格依照法律对定金及其处理方式的相应规定进行处置;
其次,如因无法预见且并非由任何一方当事人故意或疏忽导致的因素所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顺利缔结,卖方有义务向买方全额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