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明确指出,施工方应当对建设工程的施工全过程以及整体质量负有全面的责任和义务。而作为建设方特别指定的监理机构,他们拥有代表建设方监管施工质量的职责,并且需要针对施工质量情况,履行相应的监理责任。所以说,施工企业是施工质量的直接责任人,而监理机构则是负责监督的主体,拥有一定程度的施工过程控制权,需要就施工质量承担起监理应尽的职责。此外,建设方的主要质量责任在于确保其行为的合法性,只要在行为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那么即使在项目建设中出现了施工质量方面的问题,建设方也不会对此承担法律责任。对于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法与步骤,我们可以从以下四个阶段来看待并处理。
首先,在施工引发的质量问题尚处在萌芽阶段的时候,就应该果断地加以制止,同时要求施工单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
其次,如果已经出现了由施工引发的质量问题,那么就必须马上向施工单位发送《监理通知》,要求他们立即采取行动进行修复处理。经过施工单位采取切实可行的质量保障措施之后,再将他们提交的《监理通知回复单》反馈给监理单位进行审查确认;再次,在各项施工作业完成后,如果发现任何不合格的地方,监理工程师都应填写《不合格项处置记录》,要求施工单位对这些问题进行改进。同时,监理工程师还需核实其补救方案是否得当,并且要跟踪其处理过程,直至对修复结果进行验收检验。只有经确认合格以后,才能够继续向下一道工序或者分项工程展开施工;
最后,在整个项目交付使用并设立维修期限后,若发现存在施工质量问题,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命令施工单位对存在的瑕疵进行维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