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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专属管辖

仅对于不涉及房屋租赁关系的有关之诉,并不适用专属管辖之规定。然而作为买卖双方当事人,其可透过自行协商制定争议解决条款,在发生房屋买卖纷争之时,依据双方在买卖合意中所确定的诉讼管辖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抑或是将该事项直接提交至不动产所在地区域的专属法院进行裁决;再者依据被告居民户籍地经常居住地的专属法院来管辖。国家《民事诉讼法》之第三十三条明文规定:以下各类案件,均由本条所规定的人民法院享有专属管辖权
(1)因处分不动产引发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专属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产生纠纷而引发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的专属人民法院管辖;以及(3)因法定继承遗产引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逝世时居住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专属人民法院管辖。此外,第三十四条则明确规定:在处理合同及其他涉及财产权益的纠纷系争时,当事人可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及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具有实际关联性的诸多地点,指定由上述地点之相应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但是在此过程中,必须遵守我国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及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新修订:2024-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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