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发商因
逾期交房所应支付的违约补偿,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若开发商的延迟交付源于可抗拒之不幸事件,基于此种情况并非开发商自身故意导致的意愿性过错,故收取
赔偿金一般不在合理范围之内;反之,若开发商的延迟交付并非正常情况,则购方有权依据
买房合约定期交付的
违约条款向开发商索取相应的补偿;若
购房合并没有明确规定
逾期交付的
违约责任,此时通常建议以该房产所在地段中同期类似房屋租金作为参考标准,约定相应的
赔偿金额。
而对于开发商应支付的逾期交房违约补偿,其实际交付过程可划分为以下步骤:
首先,开发商需在合同规定的交房日期后的两个月内向业主需
递交逾期交房的违约补偿款;
其次,若开发商未能在两个月内支付此项费用,购方可给予书面通知,并与开发商商定合同最终履行期限,以敦促开发商尽快恢复对该合同的正常执行;
最后,若买方的催促通知累积超过三个月仍未得到妥善处理,购方可运用解除权,令卖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通过支付
违约金及其他赔偿金等形式,以应对由此带来的实质损失。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根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
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二条当事人以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
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
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条 因
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
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