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购房者不幸遇到房屋出售方实施的“一房两卖”行为,可依据法律规定,要求解除已经签订的买卖合同,同时索回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费用。此外,在无法获得合理赔偿时,还可以要求开发企业承担最多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项一倍的赔偿责任。倘若上述请求遭到了买方的拒绝,那么他有权力将此案提交至人民法院申请审理裁决,寻求公正的司法保护。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