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行为皆被视为肇事逃逸之举:明知晓晓事实已经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当事人,或者驾驶车辆或者选择弃车并远离事故现场的;
肇事方主观认为自身与本次事故并无任何关联,于是驾车尽快地逃离事故现场;
当事人存在酗酒或者无证驾驶等可疑行为,在报告之后依然拒绝留在现场等待处理,而选择弃车离去后再返现场的;
在交通事故中,即使将受伤人员送至医院就诊,但却并未向警方报案并且未经许可自行离开医院的情况;
虽然已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但仍给伤者或者家属留下虚假姓名、地址以及联系方式,然后便悄悄离开医院的现象;
在接受相关部门调查过程中擅自离开的肇事当事人;
虽然已经离开现场,同时也不承认曾经发生过交通事故,但是存在证据表明他们其实本应当知道事故确已发生的情况;
在经过充分协商但依然无法达成共识的情况下或者未经同意便支付的赔偿费用显然远远低于应有的标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仍然不肯留下个人真实信息,但却有充分证据可以证实他们是在外面有人支持强行离开现场的。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