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保外就医法定要求的肺结核患者有权进行申请。
已经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在接受改造期间若出现以下情况中的任何一种,便可以获得批准获得保外就医的机会:(一)患有严重疾病,短期内存在致死生命风险;
(二)原判定处无期徒刑且经过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被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自开始执行无期徒刑之日起已经服刑满七年以上,又或是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完成了原判决规定的行刑期限(如已获得减刑者需按照减刑后的刑期计算)超过三分之一(包括减刑时间在内),并且身患严重慢性疾病,尽管长期接受治疗却未能产生显著疗效;
然而,当患者病症恶化并可能引发死亡风险,同时改造表现良好时,则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三)身体残疾程度较重,生活无法自理的;
(四)年岁过高且患有多种疾病,已丧失对社会构成潜在威胁的能力。
《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