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行的法律制度框架下,并未明确赋予董事长以“一票否决”的权力。与之相反,法律仅仅强调了董事会决议应遵循一人一票的原则进行投票表决。因此,若公司章程明文规定董事长具有一票否决权,那么董事长便依法享有这一排他性的权力;而倘若公司章程并无相关条款记载,则董事长也就不得享用此项权利。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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