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并不因婚姻关系的缔结而自然转变为婚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若要实现婚前财产向夫妻共有的转变,可以采取以下三种途径:
首先,双方应达成书面形式的婚前财产协议;
其次,通过签署赠予协议也可实现此目的;
最后,也可以选择在不动产权属证书上增加配偶的姓名。当一方将其个人婚前所有的不动产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时,这一行为被视为赠予,从而使该不动产由婚前财产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