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现行法规,若由于劳作者自身原因致使雇主承受经济损失,雇主有权依据劳动合同之规定向该劳作者索求相应的经济赔偿。在赔偿经济损失方面,雇主可以将劳作者个人工资中进行扣除。
然而,每月扣除之数额应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即不能超过劳作者当月实际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